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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5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3 號
發文日期:
080.09.07
要 旨:
受緩刑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執行滿一年後,如檢察官認為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得否於保護管束期間終了前,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餘保護 管束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