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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5-1 條
1.
發文日期:093.06.24
要  旨:
法務部 93 年 6  月 23 日法令字第 0930802186 號令修正「檢察機關辦
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自 93 年 6  月 23 日生效
2.
發文日期:093.06.23
要  旨: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條文修正,自 93 年 6  月
23  日生效,並檢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發文日期:082.05.06
要  旨:
有關假釋出獄或緩刑期內保護管束案件之執行,應確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5-1 條規定辦理案
4.
發文日期:080.01.30
要  旨: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應徵召入伍服役時,應由其住所所在
地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其服役之部隊代執行保護管束
5.
發文日期:078.07.04
要  旨:
提示各地方法院檢察處執行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案件應注意事項
6.
發文日期:078.05.24
要  旨:
較短期之保護管束執行案件,應如何執行;並提示對保護管束案件應切實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執行,不宜比照少年事件處
理法之規定辦理案
7.
發文日期:078.05.22
要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製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時,可否於該項命令中加註:「
若限定報到之時間適逄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
日代之」字樣
8.
發文日期:078.05.16
要  旨:
短期保護管束執行案件在作業上,如有受保護管束人先向觀護人報到執行
保護管束,迨承辦人員收案製作執行指揮書時保護管束雖已期滿者,仍應
制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後報結,不宜簽結,俾觀護人附卷存查。
9.
發文日期:077.06.29
要  旨:
本刑經減刑,而緩刑期間不變者,其保護管束期間,仍應以原判決確定日
為執行起算日,並無換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之必要。
10.
發文日期:071.03.02
要  旨:
受刑人假釋後移軍人監獄執行或繼續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其保護管
束期間應自何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