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行政 院核定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應修改為報請上級機 關核准後,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是否可採一案
各強制工作場對於二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報請停止執行,經本部核准後, 應注意辦理之事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