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行政 院核定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主 旨: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四 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業奉 行 政院核定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請查照。 說 明:依據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院臺法字第○九一○○五一七六○–B號函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