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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100471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行政
院核定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主    旨: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四
          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業奉  行
          政院核定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請查照。
說    明:依據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院臺法字第○九一○○五一七六○–B號函
          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94 期 34-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