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得僅以「居家治療」或由受處分人之最近親屬帶至醫療機構門診之方 式執行法院判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監護處分?倘得以前揭方式執行 ,則應否對其最近親屬、保護人或接受門診之醫院開立監護處分指揮書?
新修正刑法第 87 條之監護處分,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或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得否適用新修正刑法第 46 條第 2 項羈押日數折 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