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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084.08.00
要  旨:
甲因犯竊盜案件,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經花蓮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十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嗣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
九日修正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二條第四項為「應執行之刑未達一
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問甲所受保安處分應否執行?
2.
發文日期:068.00.00
要  旨:
甲於十七歲時犯竊盜罪,經判處免刑,宣告感化教育,在感化教育期中脫
逃,滿十八歲後又再犯連續竊盜,經判處有期徒期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關於上開保安處分部分,應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