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8、35 條規定參照,仲裁庭於進 入仲裁事項實體調查前,縱曾就迴避或管轄權爭議等程序性事項進行商議 ,亦難謂已開啟「仲裁詢問」程序,又仲裁庭在仲裁詢問前,為準備仲裁 ,已付出一定程度勞力與精神,故規定當事人聲請撤回仲裁者,僅得請求 退還應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之半數
關於當事人請求減免給付仲裁費之處理機關及減免之額度疑義一案
關於仲裁機構依法辦理仲裁業務是否免徵營業稅疑義
關於仲裁機構受理仲裁事件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疑義
關於仲裁事件仲裁人逾仲裁期限未作成判斷書,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並 經聲請人向仲裁機構表示不給付仲裁費予仲裁人,仲裁機構得否逕依聲請 人請求退還原應給付予仲裁人之仲裁費等疑義
關於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設立仲裁機構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