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相關實務運作現況之變更及法規修正,爰修正「○○仲裁協會仲裁 人名單報請備查相關文件檢視表」
仲裁法第 6 條、技師法第 7 條規定參照,無論係以單獨設立技師事務 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或以受聘於營造業為執行業務方式之技師,依上述規定均 應加入技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技師業務;又目前國內各仲裁機構,各類專 門職業人員資格登記為仲裁人者,依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律規定辦理,以 具備各該專門職業技術公會出具之個別仲裁人執行業務年資證明文件,作 為審查資格認定,尚無不妥
法務部就有關檢送仲裁人登記資料,涉及仲裁法第 6 條第 2 款至第 5 款規定之相關意見說明
仲裁機構辦理仲裁人名單報請備查事項,請先行檢視相關文件是否齊備, 以減少疏漏錯誤、縮短辦理時程,並有可資檢核之依據
關於仲裁機構依法辦理仲裁業務是否免徵營業稅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