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2 條等規定參照,仲裁機構應負 監督責任範圍,僅以所屬仲裁人有無違反該條所列各款情事為限,不得涉 及仲裁人仲裁判斷核心,否則無法達成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 ,獲得當事人信賴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