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17 條
1.
發文日期:101.05.10
要  旨: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2 條等規定參照,仲裁機構應負
監督責任範圍,僅以所屬仲裁人有無違反該條所列各款情事為限,不得涉
及仲裁人仲裁判斷核心,否則無法達成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
,獲得當事人信賴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