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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第 17-1 條
1.
發文日期:091.02.06
要  旨:
因應仲裁人訓練講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於該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參
加訓練者,應儘速將其申請書及相關證件移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