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律師於任職軍法官期間,借調至檢察署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有無律 師法第 28 條適用之疑義
統計人員職務性質與辦理會計事務書記官皆屬主計人員,與法院或檢察署 內專辦司法事務人員自屬不同,即「司法人員」範疇應限於法院或檢察署 特有編制且專辦與司法事務性質相關工作之人員,故法院統計人員非屬上 述律師法規定所稱司法人員,毋需受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