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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30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檢字第 10304543480 號
發文日期:
103.11.21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50-1 條規定意旨,外國法事務律師負有守秘義務,至於守 秘義務之範圍是否專指委任人之秘密,應由承辦具體個案之法官或檢察官 依其法律之確信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