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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30 條
1.
發文日期:103.11.21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50-1 條規定意旨,外國法事務律師負有守秘義務,至於守
秘義務之範圍是否專指委任人之秘密,應由承辦具體個案之法官或檢察官
依其法律之確信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