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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19 條
1.
發文日期:099.08.12
要  旨:
外國律師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向欲執業國家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業,經
核發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後,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者,始得執行原
資格國法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故外國專利訴訟公司未依上開程序申
請前,尚不得在臺辦理訴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