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參照,所稱「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專院校助理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 授,不包括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取得「比照」各相當等級教學資格 之專業技術人員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8、35 條規定參照,仲裁庭於進 入仲裁事項實體調查前,縱曾就迴避或管轄權爭議等程序性事項進行商議 ,亦難謂已開啟「仲裁詢問」程序,又仲裁庭在仲裁詢問前,為準備仲裁 ,已付出一定程度勞力與精神,故規定當事人聲請撤回仲裁者,僅得請求 退還應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