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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7 條
1.
發文日期:088.08.26
要  旨:
強制戒治執行滿三月經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因違反應遵守事項撤銷其停
止戒治,繼續執行戒治滿三月後,宜否再認該受戒治人無繼續戒治之必要
,再次報請停止戒治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