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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7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88)法矯字第 001078 號
發文日期:
088.08.26
要 旨:
強制戒治執行滿三月經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因違反應遵守事項撤銷其停 止戒治,繼續執行戒治滿三月後,宜否再認該受戒治人無繼續戒治之必要 ,再次報請停止戒治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