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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8 條
1.
發文日期:104.12.02
要  旨:
而法院對施用毒品者所為觀察、勒戒之裁定,若係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而依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庭)裁定而釋放,該保安處分於釋放之時
即屬執行完畢;若因觀察、勒戒期間屆滿未得前述命令或裁定,經勒戒處
所逕予釋放者,亦應於該日午前獲得釋放之時,即屬執行完畢
2.
發文日期:087.11.19
要  旨:
補充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