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077.06.20
要  旨:
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部分刑期業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施行前執行完畢,或適用該條例減刑而執行至七十七年四月廿二日,並續
接執行他刑期者,辦理累進處遇及假釋,無需重新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