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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監字第 99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部分刑期業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施行前執行完畢,或適用該條例減刑而執行至七十七年四月廿二日,並續
接執行他刑期者,辦理累進處遇及假釋,無需重新編級
主  旨: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如其中部分刑期業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
     減刑條例」施行前執行完畢,或適用該條例減刑而執行至七十七年四月廿
     二日,並續接執行他刑期者,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辦理累進
     處遇及假釋,無需重新編級。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64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98-3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