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1 犯或 2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准予觀察、勒戒後,被 告屢傳不到,經本署發布通緝後,逾 3 年被告始經通緝到案,應否聲請 法院許可執行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修正前毒品條例)施用毒品者,停止戒治 付保護管束中,經觀護人室採尿送驗呈陽性反應,簽分毒偵案,偵查期間 起算是否自檢察長核准時?或分案日?
有關毒品案件偵查通緝案件,追訴權時效算法疑義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是否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 99 條後段,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