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對於合於該條例所列處罰規定之案件,固賦海關或關 務署以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之權責,但此並非限制檢察官偵查犯罪職 權之發動,本件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獲移送第一審檢察官偵查,檢察官 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上訴人等有犯罪嫌疑,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公訴,不生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