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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7-1 條
1.
發文日期:102.06.06
要  旨:
行為人於 86 年刑法修正前、後,分別犯下兩罪,而其中一罪已先發監執
行並獲假釋,惟待假釋期滿後,他罪始經判決確定,復與前罪數罪併罰定
一執行刑,試問:行為人之兩罪應如何適用刑法第 77 條假釋規定?
2.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不合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徒刑接續執行,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
罰)指揮書,於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前執行完畢,翌日接
續執行後案徒刑。而後案徒刑指揮書執行完畢之日,則跨越該減刑條例施
行日後始屆滿。嗣前案撤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與後案徒刑,合併計算
其假釋期間,報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執行保護管束
期間,適逢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問執行檢察官就假釋受保
護管束人,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部分,應否依該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辦理假釋視為減刑及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聲請法
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何換發假釋視為減刑指揮書?
3.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新修正刑法第 79 條第 2  項增訂但書「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
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惟:
(一)對於新法施行後仍在假釋期間,而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在新
      法施行前者,因施行法對此並無特別規定,新法施行後對於此類案
      件,是否仍應算入假釋期間?
(二)但書所謂不起訴處分,是否包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執行觀察勒戒
      、強制戒治後所為之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