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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6 條
1.
發文日期:052.02.26
要  旨:
第一則
假釋出獄人,在假釋期中之保護管束,應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此觀刑法第
九十六條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已修正) 之規定,至為明顯
。故監獄典獄長辦理假釋出獄人之保護管束事項,應於接受法院裁定後,
開始為之,在法院未裁定前,該假釋出獄人如有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
大而合於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時可依該條撤銷其假釋。又保護管束依法由
法院裁定,則檢察官之聲請與法院之裁定均可以例稿行之,以資速簡,而
免時間上發生間隔較長之缺陷,且亦可便利監獄辦理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時,檢附此項裁定抄本以為通知。

第二則
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第四百六十
一條第一項聲言明法院裁定執行 (參閱民國二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第三七○
號部令) 。

第三則
查派出所為警察官署之一部分,且較分局更接近民眾,將保護管束委由派
出所行之,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