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保護管束,須以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 規定諭知保安處分為前提要件,先有保安處分,然後始得斟酌情節代以保 護管束,被告竊盜案原判並未諭知保安處分,即逕行諭知保護管束,顯屬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