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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2 條
1.
裁判字號:38年台上字第14號
裁判日期:038.10.27
要  旨:
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保護管束,須以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
規定諭知保安處分為前提要件,先有保安處分,然後始得斟酌情節代以保
護管束,被告竊盜案原判並未諭知保安處分,即逕行諭知保護管束,顯屬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