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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 條
1.
裁判字號:31年上字第1156號
裁判日期:031.05.25
要  旨:
(1)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
      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
      其殺害者而言。若於他人實施不義之行為以前,預定計劃而於其實
      施之際或事後將其殺害,即與當場激於義憤之情形不同,不在本條
      適用範圍之內。 
(2) 被告在逃曾經通緝者,其追訴權之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固應停止進行,但所謂通緝,必須有權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
      條、第八十六條所定程序行之,始能認為有效,若對於普通刑事案
      件無偵查審判權之軍事機關,縱對於在逃之被告曾有通緝命令,既
      非合法程序,其追訴權之時效,仍不因而停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