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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1.
發文日期:062.01.26
要  旨:
按刑法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規定,係為消滅刑罰權請求權而設,以有刑罰權
為其根據。而刑罰權之發生,係以被告犯罪成立為前提。按刑法第八十條
第二項明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
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對於犯罪日期記載不詳之通緝書
,倘逕依該通緝書上所載通緝日期起算,則不但與上開規定不符,對於被
告亦屬不利,且有違背刑法設定時效制度之精神,惟查各法院受理公訴案
件,既經檢察官偵查,認定被告有罪嫌而起訴於先,爾後因被告逃亡或藏
匿始行通緝,則被告犯罪日期當然在通緝日期之前。故如通緝案卷確實調
查無著或已報准銷燬,又無其他資料可資查考,且原通緝書上亦無犯罪時
間記載時,為解決實務上困難,得據該通緝書上所載之通緝日期,推算追
訴權時效期間,以結懸案。
2.
發文日期:051.07.13
要  旨:
某甲賣槍時間,雖在三十八年十一月,但在四十三年五月間,其時效尚未
完成前,即由某軍事機關發覺著手偵查,並由該機關報奉本部同年六月二
十九日令飭另一軍事機關辦理,旋以管轄權問題,於本年一月間檢卷送部
,由軍事檢察官於同年二月二十二日提起公訴移送審判,是本案自四十三
年五月起,即以開始偵查旋即起訴移送審理,中間並未間斷,按偵查係公
訴權之最初手續,本案起訴雖在四十四年二月,但於四十三年五月起,已
開始追訴權之行使,其時效應停止進行,自無追訴權於法定期內不行使而
消滅之問題發生, (緣三十八年十一月至四十年五月尚未滿五年之故) ,
從而本案即應為實體上之判決,予以論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