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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令刑(五)字第 35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某甲賣槍時間,雖在三十八年十一月,但在四十三年五月間,其時效尚未
完成前,即由某軍事機關發覺著手偵查,並由該機關報奉本部同年六月二
十九日令飭另一軍事機關辦理,旋以管轄權問題,於本年一月間檢卷送部
,由軍事檢察官於同年二月二十二日提起公訴移送審判,是本案自四十三
年五月起,即以開始偵查旋即起訴移送審理,中間並未間斷,按偵查係公
訴權之最初手續,本案起訴雖在四十四年二月,但於四十三年五月起,已
開始追訴權之行使,其時效應停止進行,自無追訴權於法定期內不行使而
消滅之問題發生, (緣三十八年十一月至四十年五月尚未滿五年之故) ,
從而本案即應為實體上之判決,予以論罪科刑。
全文內容:某甲賣槍時間,雖在三十八年十一月,但在四十三年五月間,其時效尚未
          完成前,即由某軍事機關發覺著手偵查,並由該機關報奉本部同年六月二
          十九日令飭另一軍事機關辦理,旋以管轄權問題,於本年一月間檢卷送部
          ,由軍事檢察官於同年二月二十二日提起公訴移送審判,是本案自四十三
          年五月起,即以開始偵查旋即起訴移送審理,中間並未間斷,按偵查係公
          訴權之最初手續,本案起訴雖在四十四年二月,但於四十三年五月起,已
          開始追訴權之行使,其時效應停止進行,自無追訴權於法定期內不行使而
          消滅之問題發生, (緣三十八年十一月至四十年五月尚未滿五年之故) ,
          從而本案即應為實體上之判決,予以論罪科刑。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