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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 條
1.
裁判日期:068.12.14
要  旨: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定,應撤銷其減刑
部分之裁判,以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依該條例減刑,並經執行完
畢,或受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為限。假釋中更犯罪,刑罰尚未執行完畢,自不得依該條項規定撤銷
減刑之宣告,此觀該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