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美國之行為人因借款糾紛,在美國連線上社群網站,張貼貶損居住臺 中市之他人名譽之文章,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經該他人該於家中上網發 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問我國法院對於該行為人在美 國所犯之妨害名譽罪,有無管轄權?
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 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該條第 1 項有 關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所謂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 ,是否包含無期徒刑之累犯?
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 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得假釋。該款所稱之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否包括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 ,依法減為有期徒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