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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1 條
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90801446 號
發文日期:
099.03.12
要 旨:
行為人已經執行前罪案件應執行之 3 年有期徒刑,若之後尚有科處罰金 之刑罰須執行,此時行為人是否可依刑法第 4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以提供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算 1 日之比例,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