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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 條
1.
裁判日期:070.10.30
要  旨:
上訴人辯稱其犯罪地點在美國,依刑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不適用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處罰,經查上訴人違反監護權人即自訴
人之意思,擅將陳某帶回臺灣定居,所犯和誘罪為繼續犯,其侵害自訴人
監護權之犯罪行為至提起自訴時仍在繼續中,依刑法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
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上訴人犯
罪行為既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自得依刑法規定追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