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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1 條
1.
發文日期:110.01.20
要  旨:
行為人於國外參與詐欺集團進行詐騙,並受到當地警方於 106  年 2  月
15  日查獲及逮捕,同時移送至當地移民局收容。我國之國際刑警科駐當
地聯絡人員於同年月 17 日接獲通知有臺籍犯罪嫌疑人,刑事警察局與當
地及被害人之國家警方共同偵辦本案,於當日下午派員製作行為人之第一
次警詢筆錄,並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本案及要求將行為人遣返臺灣。嗣於
106 年 3  月 1  日當地政府完成同意遣返行為人作業,於同年月 2  日
在我國刑事警察局人員陪同下搭機遣返,於同年月 4  日返抵桃園機場,
旋即在入境大廳由警員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逕行拘提到案後,向法院聲請
羈押,經法院裁准後,自 106  年 3  月 5  日起執行羈押。行為人於遣
返抵臺執行拘提前所受拘禁之期間(即自 106  年 2  月 15 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  日止),得否折抵本案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