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褫奪公權,其被褫奪之資格並無服兵役之資格在內 。原判決以台北市政府徵集被告服兵役,係在被告褫奪公權期內,當時被 告已無服兵役之權利及義務,其居住所遷移不報,並無妨害兵役可言,實 屬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