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第 360 條與第 362 條間適用之 關係。說明:某甲製作專供犯刑法第 36 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犯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第 360 條之罪。此時,被害人提出告訴後,認某 甲犯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第 360 條之罪及第 362 條之罪,並無 疑義。接上例,若某甲於偵查中與被害人和解,並依第 363 條之規定撤 回告訴,則某甲能否論以刑法第 362 條之罪,即生疑義。
於九十二年六月廿五日刑法第卅六章電腦犯罪修正前,在網路咖啡店,未 經授權,盜用他人向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天堂遊戲帳號,竊 取其所有虛擬遊戲裝備實物者,於新法施行後,應成立何罪罪? (一)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與第三百五十九條之關係如何? (二)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與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關係為何? (三) 又,如成立上述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 十九條諸罪,其關係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