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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8 條
1.
發文日期:095.04.10
要  旨:
新修正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第 360  條與第 362  條間適用之
關係。說明:某甲製作專供犯刑法第 36 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犯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第 360  條之罪。此時,被害人提出告訴後,認某
甲犯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第 360  條之罪及第 362  條之罪,並無
疑義。接上例,若某甲於偵查中與被害人和解,並依第 363  條之規定撤
回告訴,則某甲能否論以刑法第 362  條之罪,即生疑義。
2.
發文日期:093.10.21
要  旨:
於九十二年六月廿五日刑法第卅六章電腦犯罪修正前,在網路咖啡店,未
經授權,盜用他人向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天堂遊戲帳號,竊
取其所有虛擬遊戲裝備實物者,於新法施行後,應成立何罪罪?
 (一)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與第三百五十九條之關係如何?
 (二)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與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關係為何?
 (三) 又,如成立上述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
      十九條諸罪,其關係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