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立學校教師係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而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屬給付行政之一種,亦屬行使公權力之 行為。惟執行職務與「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應加區別,如僅屬「職務予 以機會之行為」,即不符合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
行政院衛生署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北、中、南、高雄區 研討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