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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0 條
1.
發文日期:096.06.14
要  旨: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之通姦罪,通姦人與相姦人生下子女,當欠缺其他積
極證據之情況下,可否強制採取通姦人、相姦人及子女之唾液、毛髮等物
,鑑定比對其 DNA  以證實通姦、相姦行為之存在?
2.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某甲經依 95.7.1 修正前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判處有期徒刑 7  年 6
月,又依同法第 320  條第 1  項判處拘役 40 日,均未經依同法第 51
條第 5、6 款之規定,定執行刑。則此單一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及單一拘役
之併合執行,是否符合新修正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但書,即應執行者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