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之通姦罪,通姦人與相姦人生下子女,當欠缺其他積 極證據之情況下,可否強制採取通姦人、相姦人及子女之唾液、毛髮等物 ,鑑定比對其 DNA 以證實通姦、相姦行為之存在?
某甲經依 95.7.1 修正前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判處有期徒刑 7 年 6 月,又依同法第 320 條第 1 項判處拘役 40 日,均未經依同法第 51 條第 5、6 款之規定,定執行刑。則此單一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及單一拘役 之併合執行,是否符合新修正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但書,即應執行者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