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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
1.
發文日期:094.03.02
要  旨:
某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同
時併科罰金新臺幣六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
數比例折算,並宣告褫奪公權六年確定。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之刑期自民國
九十三年二月廿九日起算,至民國一百○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期滿 (曾
受羈押五日) ,併科罰金新台幣六百萬元部分,因無力完納而易服勞役一
百八十日,刑期自民國一百○五年二月廿四日起算,至民國一百○五年八
月二十一日始執行屆滿。則某甲褫奪公權期間,究應自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之翌日起算;抑或自併科罰金之易服勞役期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