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北、中、南、高雄區 研討會」會議紀錄
按持有手銬如尚未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之行 為者,尚難謂為違法,若以該項手銬遺留民間恐有妨害秩序安寧之虞,似 可由主管警察最高機關通令禁止自由買賣,後如再違背,似可參照違警罰 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