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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3)台函參字第 31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3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按持有手銬如尚未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之行
為者,尚難謂為違法,若以該項手銬遺留民間恐有妨害秩序安寧之虞,似
可由主管警察最高機關通令禁止自由買賣,後如再違背,似可參照違警罰
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按持有手銬如尚未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之行
          為者,尚難謂為違法,若以該項手銬遺留民間恐有妨害秩序安寧之虞,似
          可由主管警察最高機關通令禁止自由買賣,後如再違背,似可參照違警罰
          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