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某甲在公園遇某乙與女友聊天,雙方合看不順眼而發生口角,繼而互毆,
某甲不敵逃跑,返家取出西瓜刀一把,折回公園欲加報復,見某乙即基於
重傷害之故意持刀上前朝某乙雙手揮砍,致某乙左手掌第一指完全截斷 (
即左手掌部橫向斷裂至食指掌指止) ,右手掌第四、五指完全性截斷,某
甲砍殺後迅速逃逸,某乙經送醫緊急顯微手術縫合,斷指及斷掌部位已癒
合,經醫院實施手術之主治醫師證稱:某乙恢復情況良好,僅手部不能恢
復至未受傷以前之狀態,但雙手五指健在,左手掌能握滿百分之七、八十
,仍可提物,有診斷證明書及手術前後相片可稽,且經法院當庭勘驗屬實
。問某甲所為究係構成重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 抑或該罪
之未遂犯 (同條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