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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8 條
1.
發文日期:100.04.22
要  旨:
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
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該條第 1  項有
關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所謂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
,是否包含無期徒刑之累犯?
2.
發文日期:096.06.14
要  旨: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之通姦罪,通姦人與相姦人生下子女,當欠缺其他積
極證據之情況下,可否強制採取通姦人、相姦人及子女之唾液、毛髮等物
,鑑定比對其 DNA  以證實通姦、相姦行為之存在?
3.
發文日期:084.10.00
要  旨:
某甲在公園遇某乙與女友聊天,雙方合看不順眼而發生口角,繼而互毆,
某甲不敵逃跑,返家取出西瓜刀一把,折回公園欲加報復,見某乙即基於
重傷害之故意持刀上前朝某乙雙手揮砍,致某乙左手掌第一指完全截斷 (
即左手掌部橫向斷裂至食指掌指止) ,右手掌第四、五指完全性截斷,某
甲砍殺後迅速逃逸,某乙經送醫緊急顯微手術縫合,斷指及斷掌部位已癒
合,經醫院實施手術之主治醫師證稱:某乙恢復情況良好,僅手部不能恢
復至未受傷以前之狀態,但雙手五指健在,左手掌能握滿百分之七、八十
,仍可提物,有診斷證明書及手術前後相片可稽,且經法院當庭勘驗屬實
。問某甲所為究係構成重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 抑或該罪
之未遂犯 (同條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