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本文規定:「經審定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 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宣誓書及全部檔案 資料。」則抄錄、攝影或影印經審定公告專利案之審定書、說明書、圖式 、宣誓書等,是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疑義一案,提請討論。
甲於民國六十二年與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後,乙將該土地交付甲管領使用 ,甲遂於該土地種植茶樹,惟迄未移轉登記於甲,嗣於八十年乙又將該土 地雙重買賣移轉登記於丙,丙即請求甲自動清除茶樹,以便他種,然甲不 從,即該以土地所有權歸屬發生爭執,而提起民事訴訟;於訴訟中丙將甲 所種植之茶樹全部拔除,甲以該土地尚在訴訟中,所有權歸屬未確定,丙 無權拔除其所種之茶樹,遂告內毀損,檢察官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