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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
1.
發文日期:047.04.29
要  旨:
查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證人於偵查審判中具結,作證前後供詞
不符究竟何者為真,何者為偽應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法辦理。
2.
發文日期:046.07.14
要  旨:
查告訴人或自訴人之陳述,與被害人之陳述,共犯之陳述,鑑定人之鑑定
,證人之證言,俱各為人的證據方法之一種,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民刑庭會議總決議紀錄參看) ,亦即告訴人之陳述,其性質與證
人之證言有別,故關於刑事公訴案件審訊時告訴人非有證人身份,不應令
其具結,從而不發生偽證問題,其到庭所為之陳述,縱可作為證據資料,
但非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證明力,不足據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