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令刑(五)字第 23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查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證人於偵查審判中具結,作證前後供詞
不符究竟何者為真,何者為偽應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法辦理。
全文內容:查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證人於偵查審判中具結,作證前後供詞
          不符究竟何者為真,何者為偽應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法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