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友人乙女與人涉有刑事官司,二人為取得事證,乃協議由某甲冒充 為調查員,並由乙女帶同至丙男營業處,公然由某甲向丙稱其為調查局人 員,前來欲製作筆錄,惟尚未訊問時,即為人識破,問甲、乙二人有無構 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冒用公務員官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