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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因友人乙女與人涉有刑事官司,二人為取得事證,乃協議由某甲冒充
為調查員,並由乙女帶同至丙男營業處,公然由某甲向丙稱其為調查局人
員,前來欲製作筆錄,惟尚未訊問時,即為人識破,問甲、乙二人有無構
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冒用公務員官銜罪。
法律問題:某甲因友人乙女與人涉有刑事官司,二人為取得事證,乃協議由某甲冒充
         為調查員,並由乙女帶同至丙男營業處,公然由某甲向丙稱其為調查局人
         員,前來欲製作筆錄,惟尚未訊問時,即為人識破,問甲、乙二人有無構
         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冒用公務員官銜罪。
討論意見:肯定說: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冒用公務員官銜罪,所謂公務員之
                 官銜係指公務員所專用之官階職銜,本件甲、乙二人僅冒稱為『
                 調查局人員』,並非冒用公務員之官階或職銜,自不構成該條犯
                 罪。
         否定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屬章節立法精神乃著重於國家、社會秩序
                 與公務員職權形象之維護,所稱官銜固係指官階職銜而言,但非
                 能以狹義觀念解釋,如警監、警正、巡佐、偵查員、助理稅務員
                 、審核員、稽查員均係公務員之官銜,但絕少人用之,一般泛稱
                 為警察人員或稅務人員,即一般社會觀念均以稅務人員,調查局
                 人員或刑事人員向來俗稱稅務員、調查員及刑警,兩者在名稱上
                 表示方法雖不同,實為同一身分,且一經表示為稅務人員、調查
                 局人員或刑事人員欲行使其某項職務行為,一般民眾均信知其身
                 分為稅務員、調查員或刑警,此與公務員之職銜並無相背之處,
                 為維護公務員之職權形象,與社會秩序,本件甲、乙二人所為自
                 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罪。
審查意見:原提案機關討論意見:肯定說之『肯』字應係否字,否定說之『否』字應
         係肯字,請更正,擬採肯定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審查意見,以更正後之肯定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