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陸軍士官階級臂章係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所 定徽章之一種,非經陸軍士官佩帶在身並不足為表示官階之證明,似與刑 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情形有間,除冒用者得分別情形適用上列法條 處罰外,單純製造出售似尚難認為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