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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8)台函刑(五)字第 17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8 年 03 月 25 日
要  旨:
查陸軍士官階級臂章係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所
定徽章之一種,非經陸軍士官佩帶在身並不足為表示官階之證明,似與刑
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情形有間,除冒用者得分別情形適用上列法條
處罰外,單純製造出售似尚難認為有刑事責任。
全文內容:查陸軍士官階級臂章係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所
          定徽章之一種,非經陸軍士官佩帶在身並不足為表示官階之證明,似與刑
          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情形有間,除冒用者得分別情形適用上列法條
          處罰外,單純製造出售似尚難認為有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