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罪,以舉行投票為前提,倘依法應用投票選舉而改 用口頭推舉,實際並未投票者,縱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此項選舉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除其行為觸犯其他罪名,又當別論外,不構成該條之妨 害投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