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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0 條
1.
發文日期:107.04.23
要  旨:
警員逮捕涉嫌持有毒品者,並將其留置在派出所偵訊室調查,當警員對涉
嫌持有毒品者製作筆錄時,該員竟當場辱罵警員,則其所涉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試問被辱罵之警員得否以被害人身分,提出告
訴?
2.
發文日期:102.03.04
要  旨:
行為人於酒後在住處與其子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其子請警方到場予以協
助,熟料值班警員到達現場處理時。行為人見警方到場即心生不滿,並以
不雅言語辱罵正執行勤務之警員後,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毆打該警
員,導致其頭部撞擊地面受有頭部外傷、左胸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業據
告訴人即受傷員警撤回告訴),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勤務。核行
為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及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惟行為人前科素行良好,且犯
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故檢察官就此部分為緩起訴處分。而其毆打員警
成傷之犯行,除觸犯上述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嫌外,另涉
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嫌,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規定,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須告訴
乃論,惟此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對此未另為不起訴處分(僅
針對該部分於理由中敘明)。試問原地檢署檢察官就行為人妨害公務罪部
分為緩起訴處分,未就傷害罪部分另製作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就緩
起訴處分部分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時,上級法院檢
察署應如何論處?
3.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某甲於某乙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辱罵乙公務員「幹你娘」,某甲
所為,除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公務罪外,是否尚犯刑法第
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
4.
發文日期:071.10.00
要  旨:
中油公司加油站加油工某甲,當某乙於夜間九時三分騎機車前往加油,以
已逾九時,對外不營業而拒絕,並入辦公室內結帳,某乙憤而辱罵某甲「
姦你娘」,問某乙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