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甲係屬白俄,與蘇聯政府在政治上立於反對地位,某日行經蘇聯大 使館門前,觸及舊恨,順手在附近地上拾取石頭,向使館門上裝置斧頭鎌 刀之國徽猛烈擲擊,結果並未擊中國徽,僅將門上之鐵框花邊損壞少許, 原審以被告雖有損壞蘇聯國徽之意思及行為,而犯罪結果不獨國徽絲毫無 損,且環繞國徽之圓圈亦未損毫末,所損壞者僅門上花邊之一小部,認其 損壞國徽之犯罪行為尚屬未遂,而現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並無處罰該罪 未遂之明文,祇應成立普通毀損罪,於法尚屬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