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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5年上字第 8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被告某甲係屬白俄,與蘇聯政府在政治上立於反對地位,某日行經蘇聯大
使館門前,觸及舊恨,順手在附近地上拾取石頭,向使館門上裝置斧頭鎌
刀之國徽猛烈擲擊,結果並未擊中國徽,僅將門上之鐵框花邊損壞少許,
原審以被告雖有損壞蘇聯國徽之意思及行為,而犯罪結果不獨國徽絲毫無
損,且環繞國徽之圓圈亦未損毫末,所損壞者僅門上花邊之一小部,認其
損壞國徽之犯罪行為尚屬未遂,而現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並無處罰該罪
未遂之明文,祇應成立普通毀損罪,於法尚屬無違。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6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5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32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